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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企申报丨地表最全~2023年浙江省级及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补贴优惠政策汇总!(另附高企申报条件_时间_材料要求_程序)

作者:发布时间:2023-03-07浏览量:2469次

浙江省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在即!浙江省各市区有高企申报需求的企业伙伴千万不要错过本文!本文环纽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浙江省级及各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政策汇总_高企申报认定条件_申报时间_申报材料_申报程序”等内容,由于政策信息随时有变动,具体以各地区当年正式政策文件为准。

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金华市、丽水市、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台州市、温州市、舟山市等)各市区的企业伙伴,看完此文之后若还有其它疑问,或是需代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想提前布局规划的企业伙伴,可以直接致电咨询,环纽小编竭诚为您服务!环纽科技—免费咨询热线157-2334-8380(V同)


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号)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评审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其中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给予40万元奖励。

暂无公开文件。

2、对年度评价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支持成果转化园建设,按成果转化服务绩效市本级给予单个成果转化园年度最高3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首选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杭科策〔2022〕136号)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认定奖励的,不予奖励。

3、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

4、对政策支持年度整体搬迁至我市并确认证书资格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通过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宁波市科技惠企政策十条》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05-2022-0001

 

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一区一廊”范围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3年内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自核实确认年度次年起给予连续三年办公(生产)房租全额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并以核实确认年度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自核实确认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企业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3、新项目投产3年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比上年新增部分确定,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供地,从迁入年度起3年内同等享受奖励。

政策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


绍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新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

2、对有效期内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规上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奖励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绍市科〔2023〕5号


湖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重新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

2、引导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50%分担)。

政策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


嘉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2、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财政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可给予提档;对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独立法人在我市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生产同一高新技术产品的,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三年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3、支持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省级研发(技术)中心、市级研发(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政策依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

3、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其中属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4、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6、各类创投公司引进其省外、境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的,给予创投公司实际投资额2%、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政策依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


衢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补助(用于研发投入);

2、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用于研发投入);

政策依据:《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大科创”专项政策操作细则(2022年版)》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22〕17号


台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每家给予 40 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每家给 予 20 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加强科研立项,开展研发活动,推进企业研发活动的过程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3、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 R&D 占比 3%  以上、R&D 年投入 200 万元以上且年增长 20%以上,并及时录 入企业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 计扣除研发费用的 10%由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政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大研发投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

政策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6号


舟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保险公司丰富产品开发,推动知识产权专利保险、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等产品的开发落地。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用,通过保费补贴、保费兑付补偿等方式引导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保,提升企业科研创新保险保障。

3、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的支持。

政策依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舟山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舟政发〔2023〕3号


浙江省各市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指南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对象

(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加快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报,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地方高企协调小组”)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31日、8月31日。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10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

1.企业自评表

申请认定企业须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写自我评价表。可根据营业执照、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附件证明材料来正确填写。

2.企业承诺书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认定申请书是最主要的申报材料、是评审专家特别是技术专家在评审申请认定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主要依据。申请认定企业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后自动生成、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申请认定企业作为权属人获得的I类和II类知识产权。申请认定企业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汇总表里面所列出的知识产权排序进行材料准备。若通过受让、受赠和并购取得的知识产品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若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做好知识产权变更并放入相应的证明材料。

6.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

研究开发项目是技术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审查申请认定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活动情况的重要依据。在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时,企业可以先用表格形式列出所有项目,然后再提供每个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证明材料。

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研发活动编号顺序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研发活动名称并加注项目编号。研发活动说明材料包括:近三年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安排的科技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文件复印件(可简化封页和项目页);企业自行安排的研发项目和相关立项计划和依据;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研究的项目,提交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协议。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证明、结题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报告等。

7.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根据《工作指引》的评价规定,近3年成果转化达15项以上的可得高分。申请认定企业在准备成果转化证明材料时,建设每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尽量提供3个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前4类成果证明材料最好要有1-2项。

材料上传顺序必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一致,每个上传文件请标注具体成果名称并加注序号。简要说明涉及的关键技术和转化所取得的成效(200字以内)。转化方式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自有技术应明示实施转化相关检测、销售证明和所取得的成效;受让他人技术成果的,还应补充提交技术转让协议。转化方式为向他人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技术成果的,应当提交相关成果转让协议或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转化方式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应当提供相关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已取得成效的,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新产品销售、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费用辅助账,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9.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必须要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情况表中的关键技术及技术指标、竞争优势等内容形成有力支撑,不能相互矛盾。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销售凭证、销售发票及出库单、对应的知识产权证书、销售合同、用户证明、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报告等。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

11.专项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12.近3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申请认定企业应认真审查审计报告和相应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一致性。若有差异的,应提供相应的差异说明,并加盖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3.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企业需要提供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重大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有关部门机关加盖公章。另外,申请认定企业也可以提供近3年内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证书,例如,省级名牌、驰名商标、优秀工业新产品、科技进步奖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各地方高企协调小组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高企协调小组印章或地方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印章后,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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