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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2-09-22浏览量:26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深化四川重庆合作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方案》(渝委发〔2020〕7号)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为示范推进四川、重庆两省市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打造产业协同发展载体,构建产业协同发展新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创建范围原则上应是经国务院、四川省及相关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开放新区各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第二章  合作重点

第三条  聚焦共同打造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等世界级制造业集群和材料、生物医药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制造业集群,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模式,开展多方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共建,将产业合作园区建设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制造业协同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深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建立常态化的议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商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事项,签订规范化、可操作的合作协议,广泛开展共建管理机构、共建投资主体、共建重大平台、共建商会协会、共建产业园区、共推招商引资、共创区域品牌、共建产业集群、共享技术成果、共拓产品市场和互派人员锻炼等多种方式的交流合作。

第五条  依据各自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交通区位,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产业园区合作共建的新模式:

(一)产业共建型。充分发挥产业园区在功能定位、产业链条、产业孵化等方面的互补优势,重点围绕做大做强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材料、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完善产业生态,加强产业分工协作,提升产业集聚效应,打造一批产业园区合作共建样板。

(二)产业配套型。有产业配套基础的产业园区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特别是行业龙头企业发展,以零部件、半成品、原材料等的配套加工为核心,开展建链、补链、延链、强链合作,着力提升两地整机、整车、产成品本地化配套率,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共同构建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

(三)功能共建型。发挥重点产业园区在开发开放、创新驱动、保税加工、多式联运、要素集聚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精准定位合作共建方向,重点在补链成群、配套加工、科技创新、市场拓展、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交流合作,示范引领两地产业园区合作共建。

(四)资源开发型。着力发挥有关市州(区县)在特色优势生态资源富集和有关产业园区在产成品精深加工能力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开展资源开发—原材料粗加工—半成品精深加工—产成品生产方面的链式合作,共同培育打造特色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

(五)飞地经济型。特色产业基础雄厚、开发投资实力较强但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产业园区,可跨区域与发展空间、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相对较好且产业优势互补的产业园区进行深度合作,以飞地经济模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协同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机制完善。两省市相关产业园区或其所在市州、区县政府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将产业园区合作共建作为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点任务,建立有由当地党委政府组织领导、产业园区推进实施的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工作机制,制订有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的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且每年开展干部交流互访、项目招商推介、龙头企业采购等活动不少于4次。

(二)合作方向明确。产业合作园区应围绕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材料、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进一步明确园区合作共建的重点方向,其中合作共建产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其他合作领域不限。

1.协同打造一批产业集群。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相关企业与龙头企业开展产品配套加工、产品订单对接、技术交流合作、产品销售服务等合作,不断延伸产业链、价值链,共同打造一批50亿级、100亿级乃至500亿级的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2.合作共建一批公共平台。各产业合作园区要围绕协同创新、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智慧园区、政务服务等方面,共同建设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为合作共建产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的服务,构建形成每个产业合作园区都有1-3个公共服务平台支撑的发展格局和产业生态。

3.联动开展一批招商活动。各产业合作园区要抓住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机遇,聚焦合作共建产业,联合组建专业招商团队,每年赴目标市场开展联合招商活动不少于1次,力争每年引进一批重点投资项目(含加工制造、软件信息、研发机构),进一步增强产业合作园区的发展后劲。

(三)合作前景较好。各产业合作园区应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和发展前景。

1.产业共建型。每个各产业合作园区规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合作双方行业龙头企业及关联企业数量合计不少于30家(含现有、在建或签订合作意向,下同)。创建期内,园区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8%,合作共建产业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10%。

2.产业配套型。产业合作配套园区规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亿元,为合作方配套加工的企业不少于20家。创建期内,园区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8%,合作共建产业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10%,为合作方配套加工的企业累计达到30家以上。

3.功能共建型。每个产业合作园区规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在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共建共享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和前景。创建期内,园区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8%,相关功能性平台集聚各类企业不少于100家,年均增长20家以上。

4.资源开发型。产业合作园区资源精深加工企业不少于5家,或规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不少于20亿元。创建期内,园区规上企业销售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6%,合作共建产业规模工业总产值年均增幅不低于8%。

5.飞地经济型。投建方、承建方产业合作园区规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均不低于200亿元。创建期内,飞地园区年均新招商引进工业投资项目不少于10个或年均到位工业投资不少于5亿元。

(四)合作空间较大。产业合作园区应有明确的空间四至范围,用于产业合作共建的建设用地不少于5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功能共建型产业合作园区可不受此限制,但应有相对集中的合作区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每个产业园区原则上只能跨区域与川渝两地的一个产业园区联合申报创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单独由合作一方申报的如产业配套型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应取得合作另一方的支持同意。

第八条  申报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双方同时分别向四川省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庆市相关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产业配套型、资源开发型可由合作一方单独申请),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高新区及经开区由双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向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推荐。四川省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庆市相关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创建基本条件的园区,分别向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评审。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创建申请进行审查,结合产业合作共建基础和未来发展前景提出评审意见。

(四)批准授牌。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组对通过专家评审后的创建申请进行审议,对符合创建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按照“川渝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合作产业领域)”名称予以命名授牌,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创建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材料,有关数据应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四川省相关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庆市相关区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文件。

(二)两省市产业园区或其所在市州、区县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三)《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申报表》。

(四)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方案,应包括总体要求、创建目标(以三年为一个创建周期)、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产业规划、空间布局、平台建设等)、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领导、考核评价、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优先将双方合作共建的特色优势产业纳入两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布局,省市重大研发、制造及关联配套项目优先向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布局,引导合作共建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合作共建成效较好的合作双方联合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创建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四川省内市州级产业合作示范园申报创建省级开发区,优先支持合作共建产业申报创建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产业集群)。

第十二条   两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内的技术创新、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工业互联网、智慧园区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厂房、楼宇产业园等产业发展载体建设,以及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消费品、材料、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合作示范园区通过互派管理人才、专业人才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的形式,开展干部交流与培训,进一步提升产业合作园区干部素养。推动两省市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产业园区、重点企业开展产教融合、产学研园合作,围绕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章  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应每季度末报送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工作推进情况,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工作总结。季度工作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由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向所在市州、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合作方为国家级开发开放新区、国家级高新区及经开区的由其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直接报送)报送两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在创建期满后要开展绩效评估,对未实现创建目标的,将予以整改或者撤销示范园区称号。对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在产业规划布局、合作共建产业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创建基本条件的,将对其产业合作共建方向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示范园区称号。

第十六条  产业合作示范园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产业园区合作共建的新模式、新路径、新经验、新成效,不断扩大产业园区合作共建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的地位和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